优化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结构 稳步推进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
发表时间:2023年02月06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县级地区(含县级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加快补齐短板弱项,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2〕174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健全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体系作出了重要部署。《指导意见》是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的重要举措,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对提高县城环境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治理能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系统布局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加快补齐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短板

  为提高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地域特点、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宜烧则烧,宜埋则埋”原则,有序推进设施建设;二是坚持系统谋划、聚焦短板,合理布局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存量处理能力,合理确定新建设施规模;三是坚持技术引领、建管并重,加强小型焚烧等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攻关,不断提升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四是坚持城乡统筹、共建共用,推动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提高县级地区生活垃圾治理水平。

  二、科学开展项目评估论证,强化设施建设规划约束

  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与县域城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设施规模、地区经济和技术发展等因素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稳定运行的影响较大。与规模化焚烧处理设施相比,小型垃圾焚烧热稳定性控制难,烟气波动较大,为达标排放需更多的成本投入,且小型焚烧处理设施不具备发电条件或者发电不稳定,造成小规模焚烧处理设施经济性较差等问题。针对当前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复杂性,要充分认识、提前谋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全面统筹考虑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的规模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指导意见》提出,开展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和焚烧处理设施现状评估;强化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项目评估论证,科学安排设施布局,合理确定设施规模,避免超处理需求盲目建设项目;结合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需求,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或修订工作,并确保规划可实施、能落地。

  三、加快健全收运和回收利用体系,强化生活垃圾处理城乡统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推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完善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因地制宜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配备满足分类清运需求、密封性好、压缩式的收运车辆,改造垃圾房和转运站,持续推进县级地区收运体系全覆盖。为落实固废法和相关政策的要求,《指导意见》提出:科学配置分类投放设施,科学构建与末端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方式,并相应配备生活垃圾投放设施;因地制宜健全收运体系,合理布局建设收集点、收集站、中转压缩站等设施,配备收运车辆及设备,健全收集运输网络,避免出现“先分后混”。

  四、因地制宜分类提升焚烧处理能力,适度规划建设填埋设施

  根据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模式和经济补贴政策,焚烧厂的经济性与处理规模密切相关,规模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更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以目标为导向,《指导意见》提出:一是加快推进规模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鼓励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建设城乡一体规模化焚烧处理设施。二是有序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共建共享,不具备单独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县级地区,可通过与邻近县级地区以跨区域共建共享方式建设焚烧处理设施。

  推进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可借鉴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经验,但不能简单移植复制,需认真分析与城市的差异,充分考虑县级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生活垃圾产生量、特性等因素,因地制宜选择处理模式,不搞一刀切。以结果为导向,《指导意见》提出:合理规范建设高标准填埋处理设施,针对焚烧处理经济性不足的县级地区,且暂不具备与邻近地区共建焚烧设施条件的,可继续使用现有无害化填埋场,或严格论证选址、合理规划建设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五、提升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稳定性和适应性,完善政策标准体系

  针对现有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装备存在的烟气处理不达标、运行不稳定等技术瓶颈,积极开展技术研发和试点工作,并应充分考虑设施规模越小,技术攻关和试点项目的技术与政策要求越高,项目风险越大。建议可先由技术较为成熟,风险较小的100吨/日及以上规模开展技术攻关和试点项目。《指导意见》提出:重点突破适用于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垃圾焚烧需求的100吨级、200吨级小型垃圾焚烧装备,降低建设运维成本;选择适宜地区开展试点,重点围绕技术装备、余热利用方式、运营管理模式、相关标准等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小型垃圾焚烧设施稳定达到现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难度较大,建议试点期间可根据不同区位条件、区域环境容量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并结合小型垃圾焚烧设施的技术特点和污染控制水平,构建完善的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环保以及相关配套技术标准体系。《指导意见》提出,健全标准体系,提出适用可行的废气、废水、灰渣等污染防治要求。

  六、加强设施建设运行监管,提升设施可持续运营能力

  为提升我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水平,急需强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二次污染防治能力建设,提升设施运行监管水平,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加快补齐焚烧飞灰、渗滤液、浓缩液、填埋气、沼渣、沼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短板。《指导意见》提出:强化设施运行监管,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提升全流程监管水平,强化污染物排放监管和日常监管等要求。

  为提高垃圾焚烧项目的经济性,降低设施运营成本,保障设施的可持续运营,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指导意见》提出:一是科学开展固废综合协同处置,推广园区化建设模式,在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建设静脉产业基地,鼓励开展辖区内生活垃圾与农林废弃物、污泥等固体废物协同处置,实现处理能力共用共享。二是推广市场化建设运营模式,鼓励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信誉度良好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因地制宜推进垃圾处理整体托管模式。三是探索余热多元化利用,加强垃圾焚烧项目与已布局的工业园区供热、市政供暖、农业用热等衔接联动,丰富余热利用途径。

  (作者: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董事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王敬民;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陈  冰)